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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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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第15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8-24 21:05:45 人气:11 评论:0

保加利亚以往几次对腐败相关行为进行刑事定罪的法律条文加以修订,以确保遵行国际反腐败标准。在这方面,保加利亚立法框架关于定罪的实质性条文在很大程度上遵照了《反腐败公约》所述要求。保加利亚刑法典确立了以《反腐败公约》为基础的多数犯罪。
      本国对“公职人员”这一概念作了广义的界定,包括“担任负责公职的任何公职人员”。关于“不当好处”的性质,并没有根据所得到的钱款数额而对贿款或礼品加以区分:即使对小额贿款也将予以惩治。审议人员发表了以下意见,供保加利亚主管部门注意:
需要对公共部门主动贿赂犯罪加以界定,并且为力求一致,需要使用明白无误地涵盖不是为公职人员本人而是为第三方(第三方受益人)谋利的方式界定权钱交易,而不论第三方是自然人或法律实体。关于该具体问题,审议组考虑到了工作组目前在起草新的刑法典方面正在进行的工作,并希望该工作组将采取适当措施对在主动贿赂和权钱交易方面也适用第三方受益人的概念作出进一步澄清。
此外,根据刑法典第 305a
条对中间人行为加以具体定罪被视为保加利亚原有的法律所遗留下来的内容,在 2002 年对保加利亚刑法典加以修订之后,目前已经过时,修订后的法律已将关于贿赂的所有行为列为相关犯罪的客观要件;此外,其适用范围已限定于向中间人提供贿赂而该人未给予相应好处的情况。审议组在发表这些意见时已考虑到工作组在起草新的刑法典方面所正在进行的工作并且目的是便利开展这项工作。
可能需要作出更多努力,对国内法规的解释作出澄清,以便对主动和被动贿赂的客观要件与这些贿赂的图谋之间的区别作出界定,并且澄清对把物质和非物质好处列入刑法典贿赂问题条文所作法律修正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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