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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第15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8-24 21:00:29 人气:12 评论:0

1969 年第 111 号法律《伊拉克刑法》将以下行为定为犯罪:公职人员或公共事务负责人为其本人或其他人员索取或收受礼物、利益、好处或许诺,以履行或不履行其任何工作职责,或者违反这种职责。任何人实际给予、提议给予或许诺给予公职人员或代理任何此类礼物、利益或许诺的行为也属于犯罪。这些规定适用于公职人员履行或不履行行为的情况,无论其意图为何。在被发现之前向执法机构举报相关行为是减轻行贿者罪行的一个因素。
      《刑法》第
19(2)
条对“公职人员或公共事务负责人”作了宽泛界定,载入了以为政府及其官方或半官方机构或者隶属政府或在其控制之下的部门服务为目的,被委以一项公共任务的任何官员、雇员或工作者。其中包括总理和其他部长、议会成员,以及司法机关成员。它还包括由政府提供部分资助的组织及协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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