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根据 2004 年《贪污腐败问题民法公约(批准)法》第 4 条,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凡因腐败行为蒙受损失的,有权对该等损失的责任人提起法律诉讼,以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