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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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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实施《公约》第35条
根据 2004 年《贪污腐败问题民法公约(批准)法》第 4 条,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凡因腐败行为蒙受损失的,有权对该等损失的责任人提起法律诉讼,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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