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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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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实施《公约》第20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9-23 10:22:19 人气:7 评论:0

     在阿富汗立法中,资产非法增加不属于犯罪行为。根据《宪法》第154条和阿富汗关于有效和切实打击腐败的第61号总统令,在总统、副总统、部长、最高法院成员、司法部长任职前后,监督和反腐败问题高级办公室应登记、审查并公布其财产。监督和反腐败问题高级办公室的任务是核实并公布公职人员资产申报,并向司法部长办公室提出起诉生活标准“从逻辑上与其合法收入不匹配”的人。新《刑法典》草案第25条纳入了资产非法增加,报告称在审议时,该法典仍在编制中。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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