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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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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第15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8-24 18:00:36 人气:15 评论:0

     《刑法典》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所有犯罪都定为刑事犯罪。《刑法典》第 24.2 条为刑事司法目的制定了公职人员的概念。根据这一条款和判例法,广泛界定了“公职人员”的概念。
       西班牙《刑法典》第
424
条将国家官员行贿定为刑事犯罪。该条明确述及行贿所要求的一些要件,通过中间人的间接贿赂除外。但判例法表明,通过《刑法典》第 28 条中关于“主犯”的定义( “主犯是指亲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或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通过中间人的间接贿赂也涵盖在内。
此外,“允诺”概念未明确述及;但根据“提供”的要件,涉及“允诺”的案件可被第
424
条所涵盖。
        根据西班牙法律,行贿只能由私人(自然人或法人)实施。如果是公职人员贿赂,则适用影响力交易罪(第
428 条)或滥用职权罪(第 404
条)。但影响力交易并未明确将提供不正当好处定为刑事犯罪,它要求有产生经济效益的意图,这点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15 条没有规定的。滥用职权要求官员作出实质性决定,这点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没有要求的。因此,某些公职人员贿赂案不受《刑法典》现有条款的管辖。国内公职人员受贿受《刑法典》新的第 419 条至第 422 条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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