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法》第 8 条及其《实施条例》第 97 条允许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与法定主管机关进行协调,采取所有必要法律措施废止或撤销国家作为当事一方的合同,或取消特许或其他类似文书,只要此类合同或文书的签订违反有效的法律或与公共利益相悖。审议专家认为,对于国家并非合同或文书当事方的情况,这两条未明确规定废止或撤销合同,或取消特许或任何其他类似文书所必需的法律程序,也未规定善意第三方的权利。但是,也门主管部门表示,第 8 条提及“取消特许或任何其他类似文书”,即适用于所有已批准的违反适用法律或损害公共利益或公共资金的特许,即使国家不是此类特许的一个当事方。至于废止或撤销合同或特许的法律程序,也门主管部门指出,国家反腐败委员会负责发布废止或撤销此类合同或特许的决定,负责向也门主管机关(即作为特许一方或参与批准特许的行政当局)通报根据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的决定废止该合同或特许的情况。然后,主管部门将通过行政程序来废止合同或取消特许并将特许视为无效,而不用通过司法制度或其他任何制度来诉诸民事法律诉讼手段。也门提供了这方面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