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以色列实施《公约》第19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9-22 16:37:33 人气:15 评论:0

    通过《刑法》第278、第280 和第284 节将滥用职权行为规定为犯罪。特别是,《刑法》第284 节规定,公职人员获得不当利益或为其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是定罪的必要条件,任何违背公共信任的行为,尽管不具备这些要素,也视为犯罪。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