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关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任择条款,蒙古可考虑采取以下步骤来加强其国内措施的有效性:
消除滥用职权罪的起算额,该规定涉及低于该起算额的滥用职权不被定为刑事犯罪,而是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