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关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任择条款,蒙古可考虑采取以下步骤来加强其国内措施的有效性: 消除滥用职权罪的起算额,该规定涉及低于该起算额的滥用职权不被定为刑事犯罪,而是给予行政处罚。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