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查和法院诉讼过程中不得披露线人身份(《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问题(没收所得)法》第 39 和 44 条,《预防腐败法》第 36 条)。尚无其他具体措施保护举报人免受不公正对待,但《刑法》已将报复和恐吓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在调查和法院诉讼过程中不得披露线人身份(《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问题(没收所得)法》第 39 和 44 条,《预防腐败法》第 36 条)。尚无其他具体措施保护举报人免受不公正对待,但《刑法》已将报复和恐吓行为定为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