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新加坡实施《公约》第33条
在调查和法院诉讼过程中不得披露线人身份(《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问题(没收所得)法》第 39 和 44 条,《预防腐败法》第 36 条)。尚无其他具体措施保护举报人免受不公正对待,但《刑法》已将报复和恐吓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875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