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卢旺达实施《公约》第33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6-9-14 8:25:31 人气:14 评论:0

卢旺达保证依照《2003 年法》第 36 和 37 条及 2008 年 9 月 10 日关于领导人行为守则的《第 61/2008 号组织法》第 34 条对证人提供保护。《2003 年法》第 36 条规定,“在刑事诉讼和审判过程中,法官或任何主管机关若抓获该法所规定的一项犯罪,应在必要时采取此类措施,以确保对以下人员提供有效保护:(a)提供了该法所规定的犯罪相关信息的人员或与负责侦查或起诉的主管机关配合的人员;(b)起诉或辩护的证人。”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