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和打击腐败活动法》( 2004 年)第 3 条规定了一般性腐败犯罪,即无论是为其本人的利益还是其他人员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提议给予或实际给予酬金,以使此人以违法或构成滥用权力或违反信托的方式本人直接或通过影响他人行事。第 3(a)条将收受、同意或提议收受这一酬金的行为定为犯罪。第 4条适用于“公职人员”。第 1 条对“公职人员”的定义比较宽泛,但明确规定不包括立法者、司法官员和检察官。不过,《防止和打击腐败活动法》第 7、 8 和 9条分别对这些官员适用同一种腐败犯罪。索取酬金的行为包括在“提议收受”的定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