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主要在《刑法》中确定各种刑事犯罪,但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反腐败法》、《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和《检察官办公室法》中也能发现有关腐败犯罪的规定。
虽然注意到蒙古采取了积极的做法以根据各项国际标准来修订其现行立法,但审议的结论认为在某些领域可加以改进。因此,建议蒙古采取适当措施,目的是:
• 修订其关于贿赂的立法以消除公职人员职责内外的行为的区别;
• 修订关于受贿的国内立法以涵盖公职人员的索贿行为;
• 规定对受贿行为处以比行贿行为更严厉的惩罚,以遏制公职人员索贿
和鼓励举报贿赂事件,或加强对行贿和受贿两种犯罪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