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防止腐败行为法》(《 2002 年法》)第 5 和第 4 条分别涉及公职人员受贿和行贿问题。贿赂涵盖给予、同意给予或提议给予酬金的行为。许诺给予的概念被纳入《 2002 年法》第 2 条有关“酬金”的定义中。关于受益人,根据1974 年《释义及通则法》,“人员”一词可包括法人和其他实体。防止腐败行为立法范围内的公职人员概念包括部长、议员、立法机构成员、公务员、公营公司成员等。然而,在贿赂公职人员方面,与公职人员行贿的条款相反,没有明确说明受益人可能是除公职人员以外的个人或实体。第 4 条还作了一个假设,如果事实证明公职人员索取、收受或取得酬金,则该酬金的取得涉及贿赂罪,除非事实证明与此相反。然而,这一假设不排除检察院确凿无疑地证明所涉罪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