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 年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第 16、 17 和 21 条将行贿和受贿定为犯罪。根据《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第 24 条规定,在所有情形中处罚为最高20 年监禁以及罚款。
此外,其他法律对贿赂的具体形式作了规定,即《刑法》第 214 和 161-165 条以及《 1967 年海关法》(《第 235 号法案》)第 137 条。根据《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第 3 条,《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所有条款均适用于这些“规定的罪行”。
《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采用了“公共机构官员”的广义定义,该定义包括政府、议会成员和法官。此外,《刑法》对“公职人员”的界定比较宽泛,包括任命及当选的官员。在这两部法律中,公职人员也可涵盖于“代理人”和“人”的术语之下。这保证了足够广泛的适用。然而,审议人员指出,术语简明一致可确保更大的法律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