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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第15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8-24 12:13:48 人气:16 评论:0

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或索取或收受金钱或其他不正当好处,根据刑法典和新的刑法典都将受到惩处。刑法典对为今后的某项行为而收取贿赂和就已经完成的某项行为收取不正当好处作了区分。然而,新的刑法典没有对收受贿赂和收取不正当好处加以区分。如果行贿人在调查机构知悉犯罪之前先行告知相关机构,则将对该行贿人免予起诉,并且将返还贿款。这些规定还依照已列入刑法典的对“公职人员”的宽泛定义,将私营部门的主动和被动贿赂定为犯罪,根据该宽泛定义,行使为法人提供服务的工作的任何雇员也将属于公职人员。第 78/2000号法律和新的刑法典扩大了主动和被动贿赂的范围,与国际经济活动有联系的行为也包括在内。然而,对公共国际组织公职人员的贿赂局限于属于罗马尼亚所加入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法院的人 员。新的刑法典允许某项条约一经签署则可适用不同的规则。法律对没收贿款或类似款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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