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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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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旺达第15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8-24 12:12:21 人气:13 评论:0

关于防止和制止腐败及相关犯罪的《第 23/2003 号法》(以下简称为“ 《 2003 年法》”)第 2 条依照《公约》规定的定义,对术语“公职人员”定义如下: “ (c)公职人员’系指被授予公共权力、担任任何职务的任何人,或无论通过选举还是任命而担任公职、受托履行公共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任何人,并且其职责涉及管理国家或地区、直辖市、乡镇、城市、省份、公共服务机构或公营公司或机构的财产。”
     卢旺达的法律从广义上对贿赂作了规定,因为《
2003
年法》的相关条款没有对“公共”和“私营”加以区分;在“履行职能责任人”方面,“任何人”都可能实施第 14 16 条的主题“主动腐败”。因此该条符合*《公约》第十五条第㈠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㈠项的规定。依照《公约》第十五条第㈡项、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㈡项,术语“任何人”也在“被动腐败”方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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