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贿受贿的规定载于《刑法典》第 246、 247、 249 和 250 条。
该法典并未载有关于“公职人员”的定义。但是,法典及一项注释性说明提到了“保存或执法代理人或者负责某项公务或承担某项公共选举任务的任何人”(《刑法典》第246、 247 和 249 条)。上市公司和外国官员的代理人与国家官员适用同等概念和定义。
单纯通过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贿赂而进行的单方面腐败现已通过 2001 年 1 月15 日的法律引入《刑法典》。“腐败协议”的存在不再是定罪的必要条件。关于“不正当好处”这一概念,现行法律严禁对“好处费”实行任何豁免。法律文本未就官员是否违反其职责行事做出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