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中非共和国实施《公约》第34条
《公共采购法》 规定了终止合同的理由(第 34 条)。没有对与腐败有关的合同终止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然而,通过腐败缔结的法律文书可以该文书非法为理由宣告其无效(《民法典》第 1131 条)。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719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