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海地实施《公约》第29条
《预防和打击腐败法》第 17 条规定所有腐败犯罪的时效期为 20 年,而刑罚和罚款不适用时效期。《宪法》规定与资产非法增加有关的 20 年时效期仅仅自官员离职之日或“阻碍诉讼因素”中止之日起算(第 243 条)。除腐败犯罪之外的犯罪适用…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719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