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缅甸实施《公约》第44条
缅甸以订立条约为引渡条件。由于其遵循二元做法,缅甸不得将《公约》用作引渡腐败罪的法律依据。 缅甸未订立任何双边引渡条约。在缅甸国内,理论上引渡仍受 1903 年《缅甸引渡法》管辖。然而,该法不适用于《公约》确立的犯罪,因为…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563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