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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帝汶实施《公约》第46条
东帝汶是《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刑事事项司法协助公约》的缔约方。 东帝汶尚未订立司法援助双边协定。 第 15/2011 号法律规定东帝汶可准许或请求协助,包括搜查和扣押物品或财产、移交人员、送达令状、审理嫌犯被告、听取证人或专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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