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加蓬实施《公约》第42条
《刑事诉讼法》分别对在加蓬实施犯罪(第254-256条)的主犯和从犯确立了管辖权,这对加蓬公民和在加蓬拥有惯常居所的无国籍者均适用。对在加蓬共和国登记的飞机上实施的犯罪的管辖权,将根据该飞机着陆所在地来决定(《民用航空法》草案第…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724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