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实施《公约》第27条
《刑法》载有的一般性条款将参与犯罪的行为定为犯罪,即第22 条“共同犯罪”、第23 条“教唆”和第24 条“协助”。依照《刑法》第19 条,对于可判处五年或以上监禁,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相应犯罪未遂须获刑的犯罪,犯罪未遂构成犯罪。大多数…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563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