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柬埔寨实施《公约》第42条
对在柬埔寨境内实施的以及针对船只和航空器实施的犯罪的管辖权源于《刑法》第 12-16 条。柬埔寨适用主动(《刑法》第 19 条)和被动(《刑法》第 20 条)属人管辖权原则。所以也确立了对国民以起诉代替引渡的管辖权。柬埔寨没有为管辖权规…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875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