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新加坡确立了法人对《公约》所列犯罪的刑事和行政责任,普通法对民事救济作出了规定。金融管理局有权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条例》采取广泛的监管行动和监督措施。 新加坡尚未对任何公司及其官员以《公约》所列的同一罪名提出起诉,但在…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