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瑞典实施《公约》第25条
《反腐败公约》第二十五条第㈠款经由刑法第15 章的条文实施,即第17 章第1节(伪证)、第2 节(不实陈述)、第3 节(不谨慎陈述)、第4a 节(在北欧一家法院面前做虚假陈述)、第4b 节(在一家国际法院面前作不实陈述)以及第8节(破坏证…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426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