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刑法》第301 条将《反腐败公约》第二十五条第㈠项适当纳入国内法律。该条将犯有贿赂行为或除其他外出于强迫他人提供伪证或避免出庭作证的目的,“以其他手段非法影响”刑事诉讼参与者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以其他手段非法影响”这一表…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