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乌兹别克斯坦实施《公约》第23条
《刑法》第243条(关于犯罪所得合法化)将犯罪所得合法化(洗钱)定为刑事犯罪。 关于共谋的规定(《刑法》第27和28条)涵盖了“协助任何人[……]”,符合《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第1目的规定。 关于共谋的规定也适用于《…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563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