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瑞士实施《公约》第23条
瑞士法律将“旨在阻碍查明[肇事者]知道或应当推定为犯罪所得的资产来源、跟踪或没收资产”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即资产来源于可判处三年以上监禁的犯罪。虽然《公约》中所述的四条罪行没有正式构成瑞士法律的一部分,但《公约》中所列的…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406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