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塞拉利昂实施《公约》第37条
根据 2008 年《反腐败法》第 135 条,一旦做出定罪即可予以撤职。例外规定适用于《宪法》(如《宪法》中关于法官免职的第 135-137 条)规定的公职人员。法律未明确规定可对配合司法的罪犯免于起诉或减轻处罚。鉴于 2008 年《反腐败法》第 …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563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