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俄罗斯联邦实施《公约》第37条
《刑法》第 291 条和第 291 条第 1 款的注解指出,对于行贿者或充当行贿中间人的,在某种罪行已经实施之后,主动协助揭露或制止此种犯罪且自愿向负责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机构告知其已经行贿或充当中间人的,应免除刑事责任。《刑法》第 184…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406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