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刑法》第 291 条和第 291 条第 1 款的注解指出,对于行贿者或充当行贿中间人的,在某种罪行已经实施之后,主动协助揭露或制止此种犯罪且自愿向负责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机构告知其已经行贿或充当中间人的,应免除刑事责任。《刑法》第 184…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