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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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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在审议《公约》第三十七条的实施情况时,审议人员审查了一项针对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内行贿以及从事影响力交易的行为人的特殊抗辩理由:《刑法》第 325 条第 4 款、第 334 条第 4 款和第 326 条第 4 款规定,行贿者和以影响力非法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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