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波兰实施《公约》第37条
《刑法》第 60 条、第 229 条第 6 款、第 230a 条第 3 款、第 250a 条第 4 款、第 296a 条第 5 款和第 307 条实施了《公约》第三十七条。《刑法》第 229 条第 6 款规定,履行公职的人员接受了物质好处或个人好处或承诺给予的好处,而该犯罪…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4219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