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巴林王国实施《公约》第37条
巴林没有采取与司法当局配合的犯罪者可免于起诉的措施,不过在贿赂和洗钱案件中可以考虑此种配合,在这些案件中,与司法当局配合的人,如果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向当局举报,可以获得减刑或缓刑(《刑法典》第 193 条和《洗钱法案》第 3 条)…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406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