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爱尔兰第15条
关于行贿的规定载于2001 年《预防腐败(修正)法》第2(2)条。受贿行为在该法的第2(1)条中被定为刑事犯罪。在第2(5)条中,受贿人(“代理人”)的定义不仅包括本国和外国官员,而且包括任何种类的雇员。因此,爱尔兰的贿赂问题立法在同一规…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563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