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第15条
《伊斯兰刑法典》和《加重处罚法》载有公职人员行贿和受贿的规定。《伊斯兰刑法典》第 590 至 592 条将给予形式的行贿定为刑事犯罪,但未提及许诺给予或提议给予。国家主管机关注意到,企图行贿等一般规定可以适用。关于不正当好处的范围,…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709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