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布基纳法索 实施《公约》第35条
根据《反腐败法》第 97 条,除了《刑事诉讼法》第 2 条第 1 项提及的个人之外,在善治和人权领域工作的协会可以依据本法提出民事诉讼,对因该法所规定的任何罪行造成的伤害进行索赔。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719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