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突尼斯将可能被视为构成滥用职权的行为定为犯罪(《刑法》第95 条至第97条之二)。此外,公职人员或被视为公职人员的当事人利用因其职权自然掌握的手段或能力实施犯罪的行为被认为是一种加重的情节(《刑法》第114条)。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