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刑法典》第258 和259 条(根据第25,188 号法)将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定为刑事罪。第258 条与第259 条的区别在于,根据第258 条,给予或提出给予金钱、礼物或其他许诺者想让该公职人员实施、推迟实施或避免实施与其职务相关的行为。而根据第259 条,考虑到该公职人员的职务或职位,所提供的礼物或报偿超出了简单的礼仪,但不一定指望此人具体作为或不作为。需要澄清对于“许诺”概念的诠释。一般而言,理论和判例法将“提出给予”的概念比作“许诺”行为,而“提出给予”是第258 条规定的贿赂罪的典型行为之一。应该注意的是,正在《刑法典》全面改革的框架下考虑修正《刑法典》第77 条所载的“公职人员”和“公职”的概念,其目的是拓宽概念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