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5 条确立了对在吉尔吉斯共和国领土上实施的犯罪的管辖权。该条并未规定对在悬挂吉尔吉斯共和国国旗的船只上或在按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登记的航空器内实施的犯罪追究责任。
《刑法》第 6(1)条规定,对于吉尔吉斯共和国国民以及在该国领土有惯常居所的无国籍人,若外国法院未对其在该国境外实施的犯罪处以刑罚,可以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刑法》对其起诉。
若犯罪是在吉尔吉斯共和国领土上完成或被制止,第 5 条第 2 款则将管辖权扩大至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外实施的犯罪,包括《公约》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㈢项所列犯罪。
吉尔吉斯共和国并未确立对《公约》第四十二条所述其他情况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