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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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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地实施《公约》第39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5-19 20:23:39 人气:9 评论:0

        私营部门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合作由《打击对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所得资产洗钱法》第 2 条第 2 款第 5 项至第 2 条第 2 款第 7 项(要求编写可疑交易报告)和《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问题法》加以规定。但是,实际上未观察到国家机关和私营部门间合作的正式措施。

      海地设立了举报腐败行为的网站和热线,受理匿名举报。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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