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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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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地实施《公约》第38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5-19 20:06:12 人气:14 评论:0

        国家机关间的合作由法律和机构间协议加以规定。政府理事会 2012 年 6 月 20 日通过决议,规定设立机构间委员会来打击逃税、走私、腐败和洗资产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 19 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责任报告其已知晓的腐败行为,《宪法》第241 条要求公职人员向主管机关报告国库腐败犯罪以及资产非法增加案件。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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