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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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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实施《公约》第42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4-15 15:31:57 人气:15 评论:0

  缅甸对于全部或部分在其境内实施的根据《公约》确立的犯罪具有管辖权( 《刑法》第 2 条)。对于在悬挂缅甸国旗的船只上或航空器内实施的犯罪行为,仅《反洗钱法》第 2 条规定了管辖权。此外,缅甸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可在缅甸进行处罚( 《刑法》第 4 条、《反腐败法》第 2 条)。缅甸尚未实施被动属人管辖原则或对参与在国外实施的洗钱行为确立管辖权。尽管缅甸无法引渡其国民,但按照一般规则,缅甸可在不予引渡的情况下起诉其国民( 《刑法》第 3条)。反腐败委员会可根据《反腐败法》第 16 条(n)项和《反腐败规则》第 60条,与其外国相应部门进行协商。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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