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课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之前的外国定罪可用作所有所述事实的表面证据(《刑事诉讼法》第 125 条第 3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