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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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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实施《公约》第39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4-14 19:27:20 人气:11 评论:0

  反腐败委员会的职能和责任延伸至在实施《反腐败法》时与金融机构、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这包括与个人就如何侦查并向主管机关举报腐败案件进行合作。

 金融情报局是接收、请求、分析和传播阈值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指定机构。应反腐败委员会的请求,金融情报局可为侦查腐败案件提供支持。反腐败委员会视需要与反金融犯罪司和特别调查局协调开展关于腐败的联合侦查。

 《反腐败法》第 17 条(e)项授权其他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与反腐败委员会进行合作。

  缅甸可鼓励其国民和居民向相关国家机关举报腐败犯罪,如通过提供奖励等措施( 《反腐败法》第 17 条(i)项)。然而,与特别调查局不同,《反腐败法》不接受匿名投诉。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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