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 68 条,犯罪分子为执法提供重大帮助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且可以获得与证人一样的保护。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刑法》第 164 条)、行贿人在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调查前主动交待(《刑法》第 390 条)或介绍行贿人在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调查前主动交待(《刑法》第 392 条),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审议过程中,中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其中明确了当决定是否对认罪者免予处罚时,将认罪者的配合作为考虑因素。该修正案在国别访问后生效。基于《刑事诉讼法》第 173 条所列的不起诉情形(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配合程度),检察官可以选择不起诉他/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