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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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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施《公约》第34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4-12 20:58:38 人气:9 评论:0

       根据《刑法》第 64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腐败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返还被害人。根据《民法通则》第 58 条和《合同法》第 52(5)条,通过腐败手段实施的民事行为或合同是无效的。通过贿赂方式获得的行政许可应予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69 条)。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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